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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中國法律語境下的股權與公司治理

    發(fā)布時間:2018-01-11 23:57閱讀次數(shù): 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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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      公司制度是純粹的舶來品,是隨著西方法律制度傳入我國的。根據(jù)鄧峰先生在《代議制的公司:中國公司治理中的權利和責任》一書中的觀點,公司由股東出資建立,由董事會治理。從歷史上看,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具有核心地位。

           董事會有兩個非常關鍵的源頭:

           第一,按照章程,采用政治治理的方式,這很顯然受到基督教傳統(tǒng)的影響,其目的在于保證組織的自治和獨立;

           第二,公司負有殖民、商業(yè)壟斷等管理政治或社會功能,并受到中世紀的議會、合議、代議等政治傳統(tǒng)的影響,采取了政治組織的原則。

           這兩個源頭體現(xiàn)了公司作為私的政治實體的特點,從規(guī)制公司,到合股公司,再到現(xiàn)代私人公司,董事會的治理方式一直在頑強生存并發(fā)揮作用。

           西方法律制度傳入中國后,在現(xiàn)實運行的過程中,我國公司治理形成了鮮明的中國特色。

           主要表現(xiàn)在:

           1、公司主要由控股股東直接管理,董事會僅具有次要作用;

           2、以股東權力為中心,三角形的公司治理基礎結構;

           3、對注冊資本的限制、審查和復核,構成了對公司規(guī)制的主要途徑;

           4、以物權的方法來處理公司和股東之間的財產權利分配。(公司主要治理結構示意圖見下)



           由此可知,股東在公司的管理和支配方面占有絕對重要地位。但根據(jù)《公司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股東會和董事會之間又存在著相互制約,共同行使公司管理權的關系。同時,我國公司法上,還有較具特色的“法定代表人”制度??偠灾覈驹诮M織上有三個特點:
           一是機構法定。公司機構分為權力機構(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)、執(zhí)行機構(董事會或者執(zhí)行董事、經理)和監(jiān)督機構(監(jiān)事會或者監(jiān)事)。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采用基本相同的機構設置。對于國有獨資公司,公司法還設有若干特別條款。

           二是職權法定。法律列舉公司機構(包括經理)的各項職權,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各機構的法定職權相同。法律允許公司章程增設某機構的職權,但增設的職權可否改變法律對各機構職權的配置(例如,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將股東會的職權配置給董事會行使),存在爭議。

           因此,職權法定事實上導致了強制性的分權,公司的控制權在股東會和董事會之間被強行分割。比如,《公司法》規(guī)定,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(第三十六、九十八條),但按照職權配置的法定架構,股東會(大會)做出的大多數(shù)決議,均須由董事會先提出具體方案。例如,股東會要分配利潤,須先由董事會制定并提出利潤分配方案,股東會擬減資或增資,也須先由董事會提出方案。股東會(大會)雖然掌握最終決定權,但通常情況下,它本身并不能啟動具體議案的審議。未經董事會提議而做出的股東會決議,可能因程序違法而被判決無效。

           三是特定職位法定。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均設有“法定代表人”作為公司的法定表意機關。法定代表人通常超越董事會和其他機構,成為公司的實際控制者。以下具體說明:

           (一)股東會(大會)

         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,均由全體股東組成,為公司的“權力機構”。但權力機構的決策權行使,受到一些限制。第一,股東會(大會)無權任意設計公司內部管理架構,其架構和三會之間的權力分配,悉由法律規(guī)定。第二,股東會(大會)對公司的管理必須通過其他機構實施。盡管公司最重要的決議出自股東會(大會),但通常股東會(大會)須在董事會提議的基礎上做出決議,且不能直接以公司名義而必須通過業(yè)務執(zhí)行機構或代表人,對第三人為意思表示。

           股東會(大會)行使下列法定職權(根據(jù)公司法第37、99條)

           (1)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;

           (2)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、監(jiān)事,決定有關董事、監(jiān)事的報酬事項;

           (3)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;

           (4)審議批準監(jiān)事會或者監(jiān)事的報告;

           (5)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、決算方案;

           (6)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;

           (7)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;

           (8)對發(fā)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;

           (9)對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;

           (10)修改公司章程;

           (11)公司章程規(guī)定的其他職權。

           公司法特別規(guī)定:

           (1)公司向其他企業(yè)投資或為他人提供擔保,依照公司章程的規(guī)定,應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(大會)決議。因此,章程應明確規(guī)定公司對外投資和提供擔保的決議機關。

           (2)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、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%的,應當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,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/3以上通過。

           關于股東會(大會)的召開和表決,應注意以下問題:

           (1)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和臨時兩種會議,股份公司股東大會會議分為年會和臨時會議。

           (2)股東會的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(guī)定按時召開。代表1/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,1/3以上的董事,監(jiān)事會或者不設監(jiān)事會的公司的監(jiān)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,應當召開臨時會議。

           (3)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:1、董事人數(shù)不足公司法規(guī)定人數(shù)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(shù)的2/3時;2、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1/3時;3、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%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;4、董事會認為必要時;5、監(jiān)事會提議召開時;6、公司章程規(guī)定的其他情形。

           (4)股份公司的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,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個表決權。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。股東大會做出決議,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“過半數(shù)”通過,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、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,以及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,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/3以上通過。

           (5)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,由國有資產監(jiān)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。國資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部分職權,決定公司重大事項,但公司的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(fā)行公司債券,必須由國資管理機構決定;其中,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申請破產的,應當由國資管理機構審核后,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。

           (二)董事會、執(zhí)行董事

            公司法規(guī)定,董事會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負責,行使下列職權:(第46、108條)

          (1)召集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會議,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;

          (2)執(zhí)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;

          (3)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;

          (4)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、決算方案;

          (5)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;

          (6)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(fā)行公司債券的方案;

          (7)制定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;

          (8)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;

          (9)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,并根據(jù)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、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;

          (10)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
          (11)公司章程規(guī)定的其他職權。

           國有獨資公司須設立董事會,董事會除行使法定董事會職權外,還行使國資監(jiān)管機構授予的職權。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(jiān)督管理機構委派。其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。

           股份公司必須設立董事會,其成員為5-19人。董事會成員中,可以有職工代表(第108條)。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,可以設副董事長。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(shù)選舉產生(第109條)。董事會會議分常會和臨時會議,常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。


           (三)高級管理人員

           《公司法》所稱的“高級管理人員”,包括公司的經理、副經理、財務負責人、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(guī)定的其他人員。(第216條)高管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。

           股份公司應當設經理職位,有限責任公司可設也可不設經理職位,相對較為靈活。

           (四)監(jiān)事會、監(jiān)事

           監(jiān)事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,人數(shù)不少于3人。為保持監(jiān)事的獨立性,高管、董事不得兼任監(jiān)事。

    監(jiān)事會設主席一人,由全體監(jiān)事過半數(shù)選舉產生。股份公司監(jiān)事會可以設副主席。監(jiān)事的任期為每屆三年,屆滿可以連選連任。

           監(jiān)事會和不設監(jiān)事會的公司的監(jiān)事,具有以下法定職權(第53條):

           (1)檢查公司財務;

           (2)對董事、高管執(zhí)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(jiān)督,對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、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、高管提出罷免的建議;

           (3)當董事、高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,要求其糾正;

           (4)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,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(guī)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,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;

           (5)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;

           (6)依照《公司法》第151條的規(guī)定,對董事、高管人員提起訴訟;

           (7)公司章程規(guī)定的其他職權。

           監(jiān)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,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。監(jiān)事會、不設監(jiān)事會的公司的監(jiān)事,發(fā)現(xiàn)公司經營情況異常,可以進行調查;必要時,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(xié)助其工作,費用由公司負擔。

    股份公司監(jiān)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。

     

           (五)公司決議

           公司的股東會(大會)、董事會、監(jiān)事會以作出決議的方式行使其權力。決議由決議機構成員的意思表示組成,屬于一種法律行為。決議依表決規(guī)則作出之時即告成立,無法定形式。但公司章程可以對決議的形式作出規(guī)定。

           決議首先對參與作出決議的人具有約束力,包括贊同的,棄權的和反對的。其次,決議對決議機構的全體成員具有約束力。包括未出席會議也未參加表決的股東。第三,決議調整公司內部關系,而不是公司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。

           決議的效力問題:

           1、無效:決議內容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(guī)的內容無效。

           2、可撤銷:根據(jù)公司法第22條第2、3款的規(guī)定,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天內,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。

     

           (六)股東權利

           股東權利可以分為兩類:一是參與管理權;二是資產收益權。

           參與管理權即參與公司意思形成、決定公司事務的權利。主要包括:表決權(第42、103條)、股東會(大會)召集權(第39、40、100、101條),查閱權(第33、79條),提案權(第102條),質詢權(第150條)撤銷公司決議或宣告決議無效的訴權(第22條)、代表訴訟的提起權(第151條)、對董事或高管的直接訴權(第152條)和解散公司的訴權(第182條)等。

           資產收益權主要有:利潤分配請求權(第34、166條)、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(第186條)、新股優(yōu)先認購權(第35條)、異議股東退股請求權(第74、142條)、股份轉讓權(第71、137條)等。資產收益權以股東獲取股權收益為中心,具有請求一定給付的內容(以利潤分配請求權為典型)。

           國家控股或參股的股份公司亦應按照公司法關于股份公司的規(guī)定運行和管理,法律上沒有特殊規(guī)定。但值得注意的是,目前中央提出了加強國有企業(yè)黨建工作的新要求。根據(jù)習近平總書記在2016年10月召開的全國國有企業(yè)黨的建設工作會議上的相關講話精神,在公司治理方面,應加強黨的領導,在組織制度上,應健全黨組織參與重大決策的機制,強化黨組織對企業(yè)領導人員依法行權履職的監(jiān)督,黨建工作總體要求要進章程,進一步明確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。

           要健全完善“雙向進入、交叉任職”的領導體制,推行黨委書記、董事長“一肩挑”,黨員總經理兼任黨委副書記,經理層黨員進入黨委班子,按照有關要求配備專職黨委副書記和紀委書記。

           要健全黨組織議事決策機制,企業(yè)黨委要制定黨委議事規(guī)則,厘清黨委和其他治理主體的權責邊界,完善“三重一大”事項決策的內容、規(guī)則和程序,落實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、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的要求。

           按照“四同步”、“四對接”工作要求,在深化企業(yè)改革中,堅持黨的建設同步謀劃、黨的組織及工作機構同步設置、黨組織負責人及黨務工作人員同步配備、黨的工作同步開展,確保黨組織在企業(yè)改革發(fā)展中發(fā)揮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。

           這些政策導向,盡管未形成正式法律,但對于我國的公司治理制度也具有直接的現(xiàn)實意義,在相關業(yè)務活動中亦應予以充分考慮。


     

    (本文由念桐咨詢“智行"小組康慧、曾濤供稿)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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